商标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公告刊发之日起,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无效宣告需要提交的材料: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体:
任何人均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绝对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对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中在先权利人是指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在先权利的所有人。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商标的合法继受人、被许可使用人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常见问题:
如存在特定关系,则可以主张以《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其予以保护,如不存在特定关系,则无条款予以保护。“特定关系”主要是指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存在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能够知道他人商标且应予主动避让的关系,可以提交双方存在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证据,申请人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
在先权利是指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可以提交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发票、商标的获奖情况、媒体报道等证据,证明其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
可以提交双方存在贸易往来、合作关系或存在其他纠纷可能使其知道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双方商品或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以及能够证明争议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等证据,以证明“不正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