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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异议了该怎么办?需要注意什么?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被异议后,商标局会将异议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书副本寄送给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人),该副本中有异议申请人、异议理由、提交的证据资料等,商标申请人应根据上述材料进行答辩,驳斥异议理由及证据。商标申请人在收到相关材料后,最好进行有效的答辩,商标局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的观点证据等进行裁定。如商标申请人未进行答辩,不影响商标局裁定。对商标申请人来说,有效答辩要远远好于未答辩,商标注册成功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