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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注册审查被驳回或部分驳回后,商标申请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34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纸质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的方式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需要提供的材料:
4;委托商标代理公司申请的,需提供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常见问题:
通过邮寄送达的,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审,以挂号信背面邮戳为准;通过电子送达的,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电子版30日内进行复审。
商标部分驳回指的是部分商品或服务被驳回,其余商品或服务通过审核,是否需要复审,首先看驳回的商品是否是申请人必选商品或服务,其次要看复审的成功性。
不能包通过。商标驳回复审犹如法院诉讼,成功失败均有可能。
商标局(原商评委)自收到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裁定。
申请人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